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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英国上市官方网站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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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校政〔2017〕53号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365英国上市官方网站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和报到须知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符合条件的新生,可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由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审查通过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新生,可向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提供健康证明,可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办理休学。

复查中发现任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具体以学科培养方案为准,最短学习年限2年,最长学习年限4年(含休学),培养方式为非全日制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含休学)。

第七条 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期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随下一级研究生补考;考核未通过者允许在学习年限内重修。

第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形式,百分制60分为合格,五级分制D为合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A

B

C

D

F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及学位课学分要求,按照适用的学科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依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施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可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中止学业的研究生2年内(自退学之日起至再次报到入学之日)重新参加国家招考、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将对照适用培养方案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个环节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含请假),不能参加该环节的考核;未经批准而缺席,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相关文件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能证明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 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研究生,在符合转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转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五)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转专业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拟转出学科及二级学院同意,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学科组成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经研究生部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课程和应修学分应当符合转入专业要求,并在获准转专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正常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含推荐免试、单独招考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应当予以退学的;

(六)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及二级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部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拟转入学校审核通过,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6周(含)以上,经所在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校审核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当在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正常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六)休学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复学。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上述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应当提前持休学证明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放弃复学资格处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研究生,由家长或其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365英国上市官方网站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校不受理已结业研究生的毕业、学位申请。

学校不受理未解除处分或处分期未满研究生的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十七条 学满1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1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我校录取的培养方式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研究生。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365英国上市官方网站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政〔2015〕15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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